在勞動者和用人企業之間支起一杠秤?溧水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側記
作者:李俠 胡騰云 發布時間:2009-02-18 瀏覽次數:987
從縣法院統計到的數據表明:近年來,隨著我縣經濟高速發展,原有的國有企業紛紛改制、破產或重組,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的加快發展,勞動爭議糾紛大幅上升,使之成為近年來增長最快的民事案件類型。2008年,縣人民法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39件,同比增長153%,糾紛涉及勞動者近300人。面對勞動爭議大幅上升的現狀,為了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縣法院主動降低勞動爭議糾紛的訴訟“門檻”,他們對所有的勞動爭議案件訴訟費用一律緩交,實行“先打官司后交費”,而每起案件所收費用僅為10元,如果是調解結案還要減半收取,法院則自行負擔立案、送達、開庭、調查的辦案開支……人民法院正在竭盡所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努力地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沖突……
被倒塌的車間屋頂砸出精神病,職工獲全額賠償
針對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勞動者權益大多被侵害的事實,縣法院在辦案中牢牢把握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把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作為辦案的出發點:實體上,準確把握勞動法精神,貫徹保護弱者的原則;程序上,在分配訴訟權利方面,給弱勢勞動者以適當的傾斜。
李琴的家人認為:李琴是在工作的時候由于車間屋頂倒塌而驚嚇過度,產生精神性疾病,應屬于工傷,她所在的單位溧水縣某五金元件廠應當按照工傷的待遇給予一定的補償。于是,找到廠方進行商榷,廠方的回答很簡單:只要勞動部門認定李琴為“工傷”,廠方可以考慮給予補償。于是2007年7月30日,李琴經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創傷后應激障礙(目前疾病與傷害事故有部分關聯)。2007年9月19日,經溧水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琴確為因工負傷。2007年11月30日,又經南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李琴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在取得了三份證明后,李的家人再次找到五金元件廠,要求該廠給予相應的補償。而五金廠則認為:南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顧某所患精神病與事故的因果關系為有部分關聯,則廠方只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在多次與廠方交涉未果的情況下,李琴向溧水縣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了仲裁申請。經裁決,由五金元件廠向李琴支付各項費用及賠償金,共計9萬余元。李的家人認為補償金計算存在錯誤,數額偏低。于是在2008年8月,李琴以溧水縣某五金元件廠為被告提起了勞動爭議訴訟,要求被告給付醫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鑒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127951.58元。
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某五金元件廠雖稱原告經鑒定為創傷后應激障礙(目前疾病與傷害事故有部分關聯),對原告的工傷待遇,被告只應部分承擔。但鑒定結論中“目前疾病與傷害事故有部分關聯”,系原告能否構成工傷的認定情節,現已由溧水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李琴為因工負傷,對原告的工傷待遇,被告應予以全額支付。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一審判決被告溧水縣某五金元件廠支付給原告李琴各項損失費用合計109062.89元(已扣除4100元)。
金融危機下的急速討薪行動
許多勞動爭議糾紛一頭連著企業的健康發展,一頭連著職工的合法權益,與經濟發展緊密相連。為此,縣法院把化解勞資雙方矛盾,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的指導思想。針對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特點,他們注重強化調解在解決糾紛案件中的功能,引導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紛爭。
今年下半年以來,全球性金融危機呈蔓延趨勢,我國的外貿出口行業也受到較大影響。我縣有許多出口加工企業,由于國外訂單的銳減,導致企業難以維繼,溧水某塑膠有限公司便是其中之一。該公司是合資企業,主要從事塑膠制品的加工生產,受設在廣東的總公司支配。其運營模式是由總公司接訂單,溧水公司負責生產。受金融危機的影響,總公司決定暫時關閉溧水公司,將負責人員召回。溧水塑膠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饒某于是一邊聯系買家,將部分機器設備賣掉,一邊辭退部分員工,留下的員工承諾每月發給幾百元的生活費。
被辭退的員工共8人分別起訴至縣人民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間的各項加班工資及經濟補償金,人均合計為28000余元;并要求對該公司的機器設備進行訴訟保全。縣法院受理后,經調查后發現,訴訟保全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為了防止公司負責人饒某離開溧水,給訴訟帶來困難,承辦法官迅速找到饒某,向其送達了訴訟材料并了解情況。饒某除了對原告主張的數額有異議外,也向承辦法官坦承了企業現狀:企業目前沒有業務,運轉十分困難,迫不得已才臨時關閉和裁員。但是,只要能熬過金融危機的困難時期,企業的發展前景還是很廣闊的。通過庭審,了解到實際發生的加班費和補償金遠低于勞動者所主張的。承辦法官考慮到,在目前的困難時期應當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如果判決給予企業過重的法律責任,一旦企業倒閉,職工的加班工資和補償金也很難得到償付;即使通過強制執行,也要耗費勞動者許多時間、精力和金錢,最佳的方案是讓勞動者盡快拿到錢,去找新的工作。因此,本案調解最為合適。
承辦法官分別給原、被告做工作,向饒某說明法律規定與企業應承擔的義務;對8名職工進行耐心細致地勸說,從原告角度出發,分析利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是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溧水某塑膠公司在10日內向每名職工補償3500元,如到期不付另加付1000元。目前,部分職工已經高高興興地在新的崗位上工作了。
勞動者因公出差遭遇車禍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為了將所有的勞動爭議案件都辦成質量過硬的精品案件,縣法院特別選配政治過硬,業務精通,經驗豐富的法官組成勞動爭議案件合議庭,對該類糾紛實行具有溧水特色的專業化審理模式,此舉使縣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判質量有了大幅提高,在全市法院系統獲得了較高贊譽。
經交警部門鑒定,朱某的死亡是由于肇事司機王某在避讓對面車輛時采取措施不當造成的,縣人民檢察院以指控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何麗等家庭成員四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縣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王某賠償何麗等四人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人民幣345006元。被告王某沒有上訴,本案一審判決隨即生效。
何麗等四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生效后,認為朱某是在出差途中遭遇車禍,應當按照因工死亡給予家屬補償。遂于2007年6月又向溧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朱某在南京某電機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喪葬費、一次性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13萬余元,并提供了由溧水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朱某因工死亡認定書。溧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縣法院已經判決王某支付何麗等四人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合計人民幣345006元,該金額遠超過因工死亡的補償標準,根據公平原則,不應當再獲得因工死亡的補償。于是,駁回了何麗等四人的各項請求。
在裁決作出后的15日內,何麗等四人向溧水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勞動爭議訴訟,要求撤銷溧水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并判決該電機公司給予工傷死亡賠償。
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該勞動者在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后,能夠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也一直有不少爭議,各地法院因此各有不同做法。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的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害不同,不應機械適用保險法上的補償原則,當工傷事故與第三人侵權發生競合,受害職工可以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獲得相應法律關系下應有的救濟。因此,縣法院從保護弱勢主體的角度出發,為更好地彌補勞動者受到的傷害,使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起相應法律責任,創新性地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認為四原告雖在民事侵權賠償一案中得到了賠償,但仍然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故對原告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溧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南京某電機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四原告朱某的喪葬費1079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07989元,并自2007年4月起每月支付朱某的2名供養親屬撫恤金各604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