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酒店住宿,免費停在酒店停車場的車輛被撞損壞,酒店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吳江人民法院通過調解,妥善處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去年1210 日,原告到吳江辦事,在松陵鎮一家連鎖酒店住宿,其自駕的轎車在酒店保安的引導下免費停放在酒店后側停車場。次日早上,原告發現車輛左前側遭撞擊,嚴重毀壞。原告報警后,松陵派出所到現場出警,對雙方進行調解,因分歧太大未能調解成功。在與酒店交涉無果后,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酒店賠償修車費等損失3萬元。

 

被告認為,酒店的停車場并沒有收費,對原告的轎車沒有保管義務,汽車被損壞屬于第三方所為,酒店不應賠償。

 

而原告則認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被告提供的停車場是經營、服務場所的延伸,對停放在其停車場的消費者的車輛負有保管的責任。根據合同法關于附隨義務的規定,酒店在與原告形成旅店服務合同過程中,應該負有保護住宿人人身財產不受損壞的附隨義務,所以酒店對原告的車輛受損負有賠償責任。

 

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依法到松陵派出所調取了接警筆錄,并現場查看了酒店停車場的具體位置和方位,向保安了解了車輛在停車場的停放和引導等情況。法官認為,調解是解決糾紛是最佳的選擇。經過釋法說理,被告同意賠償,原告也作了較大的讓步,最終由被告賠償原告10000元,當即履行,糾紛得到了妥善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