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為了更加快速有效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及時處置執行工作中的各種突發事件,日前,省法院出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執行工作快速反應機制的意見》,要求全省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建立執行工作快速反應機制。主要內容:

一、執行快速反應工作的組織。1、全省法院設立執行工作快速反應指揮中心,負責所在法院應急執行快速反應指揮工作。指揮中心設在執行局,統一組織、指揮、調配快速反應的執行力量。2、指揮中心可以決定由案件執行法官或者臨時指定、抽調人員實施快速反應執行工作;也可以從執行機構和法警機構中指定或者抽調人員組織快速反應執行小組,專門負責快速反應的實施工作。

二、執行快速反應工作的適用范圍。1、正在執行的案件,被執行人長期下落不明,申請執行人及其他知情人發現被執行人的下落,向執行法院報告并要求對被執行人采取執行措施的;2、正在執行的案件,通過正常執行程序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及其他知情人發現財產線索,向執行法院報告并申請對該財產采取執行或保全措施的;3、正在執行的案件,在正常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認為如不迅速采取控制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有可能逃逸或可供執行的財產有可能被轉移、隱匿,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報告,申請快速采取執行措施的;4、在執行程序中,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而被中止執行、發放債權憑證或者被采取程序終結的案件,原申請執行人發現原被執行人下落,申請恢復執行并要求及時采取執行措施的;5、在執行程序中,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被中止執行、發放債權憑證或者被采取程序終結的案件,原申請執行人發現原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恢復執行且以如不及時采取控制和執行措施該財產可能滅失或被轉移為由要求及時采取執行措施的;6、在執行工作中執行人員遇到圍攻、毆打等暴力抗拒執行行為的;7、在案件執行中已有的執行力量不足,需要緊急支援的;8、外地法院來本地執行發生沖突、遇到阻撓請求配合支持的;9、在執行工作中發生需要作出快速反應的其他情形的。

三、執行快速反應的申請和受理。1、當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以書面、口頭、電話等方式,向執行法院提出快速反應的申請。2、指揮中心應當設立受理快速反應申請的值班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電話值班制度。各法院執行快速反應的值班電話應對外公布。3、指揮中心接到快速反應申請或者緊急情況報告后,應當立即受理并逐件記錄。四、執行快速反應工作的啟動。1、指揮中心接到快速反應申請或者值班人員的報告后,對于申請人提供的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線索明確、具體,符合采取快速執行措施條件的,應及時組織執行人員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2、情況緊急的,指揮中心負責人可以決定先采取快速執行或保全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后,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及時審查,發現采取的措施錯誤的,應當及時依法糾正。3、指揮中心作出執行指令后,應急執行人員應當迅速依法采取執行行動。在工作日工作時間之內,執行對象在執行法院所在城區范圍內的,執行人員一般應當在接到執行指令1小時內到達被提供的被執行人或其財產所在場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在距離城區不超過60公里范圍內其他鄉鎮的,執行人員一般應當在接到執行指令2小時內采取相應措施。在工作日工作時間之外,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及時依法采取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