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和黃某住在同一座祖屋,彼此臥室剛好相對。53日下午,黃某的兒媳給黃某送飯時,發(fā)現(xiàn)黃某倒在地上沒了氣息,額頭破裂,鮮血流了一地。警方調查發(fā)現(xiàn),行兇者就是陳某,兩人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結果陳某失手打死黃某。一審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批準監(jiān)外執(zhí)行,筆者認為陳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更為適當。

 

從本案來看,陳某、黃某均以近百歲,平時同居一處,并無沖突,故陳某不可能蓄意傷害黃某,即沒有對黃某傷害的故意;至于在一時產(chǎn)生的爭執(zhí)中,由于雙方年齡如此之高,不可能產(chǎn)生較長時間較為劇烈的互毆;黃某的死亡有陳某毆打的原因,但更應該考慮其身體的特殊情況。文中沒有交代失手致死的具體行為方式,也沒有交代死亡的法醫(yī)鑒定結論,我們無從判斷黃某死亡具體原因及與陳某失手的因果關系;但從雙方的平時相處、99歲的年齡來判斷,陳某沒有傷害的故意。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主觀是故意,對于一個99歲的老人來說故意去傷害另一個97歲的平時一直相處較好同伴,是不符合通常邏輯的,而法律是建立在邏輯之上的,法律不能違反邏輯,故本案不宜以故意傷害罪定罪。

 

陳某、黃某均以近百歲,平時同居一處,并無沖突,陳某并無傷害黃某的故意,雙方一時爭執(zhí),因黃某年近百歲,身體特殊,陳某一時失手致其死亡,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本案中陳某、黃某都近百歲,陳某親屬積極賠償黃某親屬,可以考慮情節(jié)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qū)別關鍵之一就是主觀,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是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觀是過失。本案綜合考慮陳某、黃某已近百齡、一貫融洽、一時失手等因素,應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在量刑對雙方互毆、陳某親屬積極積極賠償受害人等情節(jié)予以考慮,使其罪名相符、罪刑相當,充分體現(xiàn)刑法保護人權,處罰犯罪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