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近日,泗洪法院審理一起一婦女為掙錢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案。法院一審以強迫賣淫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被告人劉某某系泗洪縣青陽鎮董溝村村民。為掙錢,被告人劉某某于200892417許,將被害人邱某(女,1992224出生)帶至泗洪縣青陽鎮泗洲西大街一旅社內,讓邱某賣淫為其掙錢,邱某不從,被告人劉某某便對邱某實施毆打逼其同意向前來嫖宿的嫖客賣淫。后由于邱女呼救,被告人劉某某被公安干警當場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鑒于被告人劉某某能夠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