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長年外出打工 妻訴離婚未獲準
作者:梅小薪 發布時間:2012-01-04 瀏覽次數:500
只因丈夫長年在外打工,妻子就以雙方性格不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近日,東臺法院審結了該起離婚案,認定夫妻感情未破裂,不準予雙方離婚。
妻子陳某和丈夫崔某均系80年代的獨生子女。2001年9月,陳某與崔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陳某的父母提出要崔某到其家中招女婿,崔某的父母起初有些不情愿,但看到兩人相處感情好,也就同意了。2004年崔某與陳某辦理結婚登記,男方到家女方家做了上門女婿。婚后第二年,生下一子取名陳小寶。婚初,雙方夫妻感情尚可。隨著小孩的出生,崔某家庭開銷越來越大,夫妻倆商量著,由妻子陳某在家負責照料孩子,丈夫崔某隨建筑施工隊出門打工。為了多賺錢,崔某通常是年初出去,到年尾才能回一趟家。婚后5年來,由于崔某長年在外打工,與妻子陳某常常是聚少離多。
2009年8月的某一天晚上,崔某回家,見妻子陳某卻興致勃勃地與網友聊天,崔某說了陳某幾句,陳某對丈夫不理不睬,為此雙方發生口角,丈夫一氣之下在妻子擬好的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同意離婚,妻子就將這份離婚協議書收藏起來,但此后雙方并沒有到民政部領取離婚證。
今年12月,妻子陳某以雙方性格不和,曾經簽訂過離婚協議書為由,訴訟要求與丈夫崔某離婚。
法庭上,崔某辯稱,自己常年在外打工與妻子相處時間較少,但雙方在一起時夫妻關系還可以。平時妻子對自己關心很少,偶爾回家妻子見到妻子的網友打電話給她,自己一時頭腦發熱,就與妻子簽訂離婚協議書,但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領取離婚證,協議應當無效,所以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崔某與陳某系合法婚姻,雙方婚前有基礎,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從女方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綜合分析,應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正確處理家庭矛盾,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陳某要求與被告崔某離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不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崔某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