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也對此專門作了規定,確定贍養老人為公民的法定義務。但是,在法制意識日益深入人心的當代社會,卻仍然有不少不贍養老人的案件,尤其在我國的農村,贍養案件仍是多發案件之一。

 

一、現今的贍養案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大部分都是不給老人生活費(主要是金錢)?,F在社會,人們不缺糧食,而且老人往往有承包地,老人在不能耕種田地而將承包地交給他人耕種時往往會約定補償一定的糧食。所以,老人在口糧上是夠的。但是,老人還需要一定的菜金及一定的生活費。故現在的贍養案件大部分都是要金錢。

 

2.贍養案件的原告起訴時矛頭大部分指向兒子。農村沿襲千百年來的傳統習慣,兒子繼承祖業并贍養父母,女兒一般不繼承祖業,老人在贍養義務上對女兒也沒有要求。

 

3.贍養案件的男性被告很多都不能自己做主,受老婆控制,典型的妻管嚴,審理中發言吞吞吐吐,主意不定,好不容易拿定了主意,庭一結束就變卦。

 

4.贍養案件往往具有復合性。主要是指該類案件不僅包含要求被告給付贍養費,還會要求被告給付一定的糧食,甚至還要求被告提供居所,城市的一些原告還會提出精神贍養,要求被告定期看望原告,給予原告一定的精神慰藉。

 

5.贍養案件存在審理難、判決難、執行難的三難現象。由于贍養案件形成的原意相對較多,導致贍養案件審理難、判決難、執行難。

 

二、贍養案件糾紛的產生原因

 

1.原告自身存在問題。部分贍養案件的原告在年青時對待自己父母就不好,甚至本身就不贍養老人,導致一代看一代,一代學一代,造成在年老時兒女亦不贍養的惡果。還有部分案件是由于原告在分家析產時對子女不公平,導致子女有怨恨。

 

2.部分被告在家不能當家,受老婆管制,而我國社會婆媳關系向來較差,更激化了糾紛,進而導致贍養糾紛的發生。

 

3.部分贍養案件系家庭矛盾引起。老人在年老時往往住在一個子女家里,子女之間有矛盾時往往會以不贍養老人為理由挑起贍養糾紛,從中漁利。

 

4.部分子女確實無力贍養?,F今社會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該政策確實使我國少生了幾億人口,但是客觀上也加劇了老齡化社會的矛盾。當代一對夫妻往往要養活四個老人甚至更多,再加上子女,則養活的人就更多,而他們的收入又是一定的,這就導致了老人的基本生活費用少與成年子女收入低無法分配的矛盾。而且現代社會人的壽命愈來愈長,部分老人的子女也已成為老人。

 

5.部分被告道德素質低下。有的被告整日不務正業,在社會上鬼混,對家庭及父母等不負責任。

 

6.有的原告在年輕時不負責任。有的原告在年輕時拋棄了被告的父親或者母親而與他人私奔,年老時想到還有子女。

 

三、處理贍養案件的對策與建議

 

1.加強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贍養糾紛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雖然不大,但此類案件涉及人身、財產、社會等方面的關系,應當引起重視。應廣泛特別在農村大力開展法律宣傳教育,使群眾了解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認識到贍養父母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是法律規定的責任,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贍養老人。

 

2.發展經濟,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條件,同時也提高了子女的贍養能力;

 

3.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的作用,使贍養糾紛及時得到解決。村委會、調解委員會、司法、民政、婦聯等組織要形成共識,深入基層,經常關心過問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導教育老年人參加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主動幫助解決老年人的家庭矛盾糾紛,使老年人的贍養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為老年人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提供更多的條件。  

 

4.協議內容或判決內容關于給付口糧或費用的內容盡量一次多給,以便于執行。贍養案件中的原告一般年齡較大,行動不便,給付時間間隔太短,兒女們自覺的還行,不自覺的,老人們就要一次次地去上門索要,遇到堅決不給的,不要一次次地往法院跑,不利于問題的解決。

 

5.法院在審理贍養糾紛案件中,應擴大社會教育范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選擇典型案件就地公開開庭審理,以擴大社會影響,以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方群眾的作用和效果。

 

6.加快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建設。我國老齡化程度已明顯提高,贍養老人的社會矛盾越來越突出。只有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贍養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