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5,通州法院對一起乘客訴公交公司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進行調解,乘客錢某某獲賠53000余元。

 

20105152010分左右,公交公司職員蔣某駕駛公交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洋海線南通市通州開發區銀河橋北側60路站點時,乘坐在該車上的原告錢某某從后車門處下車,在錢某某下車過程中,蔣某關閉車門,致使錢某某被關閉的車門推倒在車門外的地上受傷。當日錢某某被送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2011211,錢某某向通州法院遞交訴狀,要求蔣某、公交公司賠償其損失7萬余元。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蔣某系公交公司職員,其履行職務行為致錢某某人身損害,應由公交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蔣某作為公交車駕駛員,在乘客未能安全下車的情況下即關閉車門,導致錢某受傷,公交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錢某某在下車過程中對自身安全未能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可適當減輕公交公司的賠償責任。后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達成了由公交公司賠償錢某某53742.75元損失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