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車途中受傷 公交公司賠償五萬
作者:徐淑華 王蓓蓓 發布時間:2011-03-01 瀏覽次數:606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蔣某系公交公司職員,其履行職務行為致錢某某人身損害,應由公交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蔣某作為公交車駕駛員,在乘客未能安全下車的情況下即關閉車門,導致錢某受傷,公交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錢某某在下車過程中對自身安全未能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可適當減輕公交公司的賠償責任。后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達成了由公交公司賠償錢某某53742.75元損失的協議。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蔣某系公交公司職員,其履行職務行為致錢某某人身損害,應由公交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蔣某作為公交車駕駛員,在乘客未能安全下車的情況下即關閉車門,導致錢某受傷,公交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錢某某在下車過程中對自身安全未能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可適當減輕公交公司的賠償責任。后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達成了由公交公司賠償錢某某53742.75元損失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