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法院:子女不養判你給錢
作者:金剛 費尤祥 發布時間:2011-03-01 瀏覽次數:602
盱眙法院日前審結了一件一方多年未撫養子女要向對方支付部分撫養子女費用的案件。
戴男與劉女原是夫妻,1996年10月因感情不和,戴男起訴與劉女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約定長女由戴男撫養,次女由劉女撫養。十三年前,劉女將次女丟給戴男,后劉女一直未足額給付撫養費,有時整年不給付。戴男靠騎一輛三輪車賺錢或舉債承擔兩個女兒的生活費、教育費等,現在戴男體弱多病無力撫養兩個女兒,要求劉女履行撫養子女義務并給付墊付的應由劉女撫養的子女費用數萬元,劉女認為戴男的主張已過訴訟時效等,不愿承擔過去未支付的子女撫養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戴男與劉女離婚后,對雙方所生兩個女兒的撫養有約定,應當依約履行。劉女未完全盡到對子女的撫養義務,違反了法律規定與生有所養的社會道德。戴男要求劉女給付已支付或由此形成的撫養次女債務也合情合理,遂判決劉女承擔應由其撫養的子女撫養費用和戴男前期已墊付的應由劉女支付的子女撫養費用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