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浴室容留他人賣淫 法院發(fā)出禁業(yè)令
作者:陳思寒 陳國鷹 發(fā)布時間:2011-12-31 瀏覽次數:631
12月31日9時15分,丹陽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容留賣淫罪作出當庭宣判,以容留賣淫罪判處被告人鄒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6000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洗浴服務業(yè)。
被告人鄒某,系丹陽市開發(fā)區(qū)某浴室的經營者。2011年7月13日中午,因鄒某容留熊某某等三人賣淫,被公安機關查獲。
丹陽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在其開辦的浴室內容留他人賣淫,構成了容留賣淫罪;被告人有坦白的法定從寬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依法對其宣告緩刑;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系在從事洗浴服務業(yè)時誘發(fā),為了最大限度地預防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再次犯罪,遂發(fā)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洗浴服務業(yè)。
這也是該院首次對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適用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