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東臺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樹木突然傾倒砸傷行人而引起的特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終日在外打工的王某,象往常一樣騎著電瓶車下班回家,當途經張村路段時,路邊的一棵白楊樹突然倒下,王某躲閃不及,被樹砸到受傷。王某被人立即送到醫院住院治療,花去了大額醫療費,醫囑需要休息2月余。對如此重大的損失該找誰進行賠償呢?王某認為,他是被張村路上的樹砸倒,遂要求張村賠償,但與張村累經協商,該村均認為他們并沒有過錯,與己無關,而無著落。無奈之下,王某只好一紙訴狀,將張村及所在鎮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5000余元。

 

經法院查明,該傾倒的樹木為村道旁的綠化,系張村所有及管理,作為樹的管理人及所有人,在沒有證據證明其無過錯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此,張村也覺得很委屈,認為王某受傷與村里沒有任務關系,樹是自己倒下的,是意外事件,而且村里的經濟狀況也不是很好,不同意進行賠償。面對這起特殊的侵權案件,為了能妥善地處理,承辦法官專門來到張村,進行巡回審理,在與雙方充分溝通,明理析法的情況下,最終,該村理解作為樹木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在法律上應承擔管理責任,王某也體諒村里的困難,作出了讓步,雙方終于達成了調解意見,由該村一次性賠償王某3000余元,王某的損失最終獲得了賠償,露出了開心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