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智力有點弱,故在生活能力上有點欠佳,在未能幫助丈夫洗衣的情況下,遭夫毆打,妻子一氣之下具狀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智力低于常人的鄭某與薛某于1990216日登記結婚,同年冬月28日生一男孩。201012月,鄭某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判決生效以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原告故訴至本院起訴離婚。

 

庭審中鄭某稱:我與被告感情一般,因為弱智,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虐待我。被告也存在外遇情形。我于201012月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F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丈夫則辯稱:因為妻子不給其洗衣服,才毆打妻子;原告并非弱智,只是比正常人笨一點;因為兒子在讀大學,所以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鄭某與被告薛某產生矛盾后,本院曾對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后雙方夫妻感情未能改善,現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且離婚態度堅決,可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