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建湖法院向人大代表承諾“五個不過”
作者:羅真 發布時間:2009-01-21 瀏覽次數:694
1、立案不過時。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必須在一個工作時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2、分案不過夜。案件受理后,庭長必須在當天將案件及時分配到具體承辦法官手中,確保案件分配不過夜。
3、保全不過周。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認為確有必要,必須在一周內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提出訴前保全申請的,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4、開庭不過月。具體承辦法官在收到庭長分配的案件后,必須在一個月內組織開庭。
5、執行不過年。執行法官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采取執行措施,并且確保案件在一年內執結,避免因執行周期過長而引發當事人頻繁上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