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00918,建湖縣召開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建湖縣人民法院院長黃德海同志在會上作了法院工作報告。會議期間,黃德海同志參加他所在的近湖鎮代表團討論,并同代表們一起審議法院工作報告。人大代表向黃院長提出,目前受金融危機拖累,我縣部分行業、少數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經濟下行壓力逐漸加大,法院如何積極應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較好地實現“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保障任務。黃院長答復, 我院在2009年一定會高度重視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對我縣經濟發展的消極影響,貫徹落實省高院《關于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司法應對措施》及市中院《全市法院保護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八項措施》,確保在立案、審理、執行過程中做到“五個不過”:

1、立案不過時。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必須在一個工作時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2、分案不過夜。案件受理后,庭長必須在當天將案件及時分配到具體承辦法官手中,確保案件分配不過夜。

3、保全不過周。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認為確有必要,必須在一周內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提出訴前保全申請的,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4、開庭不過月。具體承辦法官在收到庭長分配的案件后,必須在一個月內組織開庭。

5、執行不過年。執行法官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采取執行措施,并且確保案件在一年內執結,避免因執行周期過長而引發當事人頻繁上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