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法院緊抓七個“一” 行政訴訟撤訴率穩步上升
作者:韓仁波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09-01-21 瀏覽次數:633
本網無錫訊: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江陰市人民法院為促進官民和諧、社會和諧,加大行政案件和解力度,積極探索行政訴訟案件協調處理新機制,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中緊緊抓住七個“一”,2008年行政訴訟案件撤訴率穩中有升,撤訴率達70%,比去年同期上升4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1、明確“一個目標”
就是明確和諧社會、案結事了的目標,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努力使老百姓在通過行政訴訟后,對法律的理解度上升,對黨和國家的政策的信任感增強。
2、抓住“一個前提”
就是要抓住合法性審查為協調案件的前提。對協調的案件,必須經過開庭審理。這樣可以理清事實爭議和法律關系,當事人各方對被告行為的合法性有明確的認識,防止在協調中不必要推諉和扯皮。
3、找準“一個焦點”
行政訴訟案件不管復雜與否,在眾多的矛盾中通過庭前談話、公開審理理清案情的脈絡,找準最關鍵的焦點是什么,而且這個焦點的提出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共鳴和認可,讓他們覺得法官是在對案件全面認真分析后理出的焦點,由此為下一步的協調打好基礎。
4、尋找“一個切入點”
焦點雖然找準了,但如何入手,就要運用一點心理學知識進行分析,找出誰是糾紛雙方或三方最容易入手的人。有的案件是原告,有的是被告,還有的是第三人,還有可能是案外人。從難到易進行分解矛盾,使矛盾越縮越小。
5、展示“一顆誠心”
在協調中,法官一是要始終保持中立,無論是言語還是肢體語言,當事人均會感受得到;二是要尊重和關心當事人,站在他們的角度幫他們分析利弊,讓他們感受到法官是真心為他們解決矛盾,是誠心幫他們盡快解決問題。
6、改變“一種觀念”
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訴訟,因此,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往往把在行政程序中的管理者觀念或多或少的帶進了訴訟程序,“官本位”、行政執法者高高在上的觀念在行政訴訟中時有發生。為改變這些觀念,江陰法院采取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來倡導和營造訴訟中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觀念。
7、創立“一套方法”
在傳統協調方法的基礎上,江陰法院采用創新調解模式,針對民、行交叉的案件,采用聯合協調,即邀請民事法官一起參加協調會,由其對糾紛中的民事問題進行釋疑,同時適時運用心理疏導,引導當事人走出思維的死胡同,糾正他們在案件處理上的“一根筋”做法。
江陰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們樹立行政案件協調意識,根據不同案情,在官民矛盾中積極尋找協調的切入點,通過辯法析理、寓教于審的方式積極鈍化矛盾,增進理解,形成江陰特色的行政爭議化解機制,和解率不斷提高,得到了當地群眾和有關部門的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