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揚中法院調解一起贍養案件。原告薛某系兩被告林某、吳某的母親,薛某一生清貧,命途多舛,在前夫去世后攜兩被告兩次改嫁,含辛茹苦將兩被告撫養成人。原告在2004年與第二次改嫁后的丈夫顧某協議離婚后,居住在顧某家。原告身患腎病、冠心病、食道癌等多種疾病,多次住院搶救治療,由顧某和被告吳某照顧。201110月,顧某因病去世,原告由親戚陪同去被告林某家,被拒之門外,同年11月,原告進老年公寓暫時托養。

 

原告身患絕癥,生活無法自理,其子林某又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其女吳某主張自己無力獨自贍養母親,要求子女共同贍養。無奈之下,原告一紙訴狀將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承擔承擔她在老年公寓的托養費、生活費和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等費用,并要求和被告林某一起居住。

 

審理過程中,被告林某提出,自己不承擔贍養義務,是因為原告的一些做法讓他不能接受。原告在他20歲正月的時候趕他走,開始獨自生活的時候原告就經常和原告吵架,繼父對他的生活也不照顧。林某對原告一直心懷不滿,隔閡頗深,加之其2009年與前妻離婚,相關房屋等財產均贈與給了孩子,經濟狀況也不好,因而拒絕贍養母親。

 

為了更好地促和這一家人,法庭查明事實后,承辦法官并未立即依法作出判決,而是對被告林某進行談話教育,讓林某考慮到原告歷經艱辛地將其養大,如今身患重病,晚景凄涼,即便母子之間有什么隔閡,作為兒子也不應當耿耿于懷。法官從一個母親的角度對林某諄諄教誨,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林某受到感動,表示愿意承擔贍養義務,已盡對母親的孝道,使其安享晚年。而原告激動地表示,感謝法官作出的工作,完滿的解決了矛盾,化解了多年的隔閡。

 

最終,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林某一次性給付原告贍養費8000元,原告其余費用包括醫療費、養老院生活費、喪葬費等全部由原告本人和被告吳某共同承擔,原告喪葬事宜由被告吳某負責。日前,原告因病重過世。據悉,此前一日,被告林某將贍養費送至病榻,母親在臨終前與兒子言歸于好,了卻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