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2008十大最具影響力案件”全掃描
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1-15 瀏覽次數:864
[新聞背景]
南京中院副院長吳文康在
案例一:自助服務安全漏洞卡被盜刷
[案情] 王某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在自助服務區取款時,被湯某安裝在該自助網點門口的讀卡器和柜員機上的MP4竊取了銀行卡資料,后利用復制的卡將卡內余額消費一空。被告人湯某被以信用卡詐騙罪判刑后,王某以銀行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銀行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銀行承擔責任。
[點評] 當銀行自助服務區的安全漏洞讓復制一張卡變得輕而易舉時,銀行就必須為儲戶的資金被盜承擔責任。
案例二:高額回報為餌集資詐騙
[案情] 許某等以高回報率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共騙取800多名群眾高達3000多萬元非法集資款,數額巨大。最終許某被判處死緩,其他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點評] 該案涉及的800余名被害人多為退休老人、下崗職工、失地農民等弱勢群體,至案件審結時僅追繳、退賠約十分之一贓款。法院牢牢把握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犯罪特征,準確認定罪名,體現了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堅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三:酒后駕駛保險公司分擔責任
[案情] 宋某醉酒駕車將羅某撞至十級傷殘,羅某遂將肇事者及其合伙人、出租車所屬公司、保險公司等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四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系宋某醉酒造成,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只應在醫療費用8000元內承擔墊付責任,故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維持原判。
[點評] 酒后駕車絕不值得提倡,但懲罰酒后駕車行為也決不能以犧牲受害人利益為代價。交強險具有社會公益性,其設立的原則就是為了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最大的救濟。本案的判決具有一定的示范和指導意義。
案例四:公司決議不得侵害股東權益
[案情] 某國有企業改制后召開股東大會,對有關股東股份轉讓的有關事宜修改了公司章程,李某等三股東不滿公司決議,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判決部分條款無效,即對構成商業犯罪、經司法機關認定應當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三種情形,股東應轉讓股份的條款無效,而對于股東大會關于“參加改制的股東,五年內離開公司或實際不參加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定退休外),應當轉讓其持有股份”的決議內容,認定有效。判決后,原告與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點評] 企業、事業單位改制為有限公司后,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往往與勞動關系相聯系,但各方主體在改制過程中,更多地從明晰企業產權、轉換經營機制、調整產業結構等方面思考、設計、操作改制工作,對公司設立后的運行,包括股權的流通轉讓、股東資格的取得和喪失,甚少從法律層面進行思考。本案審理的意義在于,對于改制后公司的股權變動等相關問題,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考慮改制的特殊性,實事求是地解決此類公司在經營發展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案例五:馳名商標跨領域保護
[案情] 一陶瓷公司、潔具經銷商陳某生產和銷售的衛生潔具上印有“海爾曼斯”商標,海爾曼斯集團認為其侵犯了商標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認定“海爾曼斯”為馳名商標,并判令被告侵權承擔賠償。法院最終認定“海爾曼斯”為馳名商標,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損失。
[點評] 商標保護一般體現在同類商品上,但馳名商標因其商標的顯著性強、知名度高以及商標所代表的商譽好,法律對馳名商標的權利人給予特別擴大保護。本案原告的“海爾曼斯”服裝類商品與被告的衛生潔具等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但“海爾曼斯”注冊商標已符合馳名商標的條件,依法應給予跨類擴大保護。被告摹仿原告馳名商標文字在不同商品上作為商標攀附使用,不僅獲得不正當的商業利益,也誤導相關公眾,對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
案例六:信用卡透支支付利息
[案情] 汪某在銀行辦了一張可透支的信用卡,由于未能及時還清信用卡內的數千元欠款長達三年,連本帶利共欠銀行3萬余元。銀行訴至法院后,法院判決汪某支付本金、利息及滯納金3萬余元。
[點評] 信用卡的普及,使該案得到了廣泛的關注。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持卡人在享受信用卡帶來的種種便利和優惠之時,就應該承擔相應的義務;同樣,銀行給持卡人相應的優惠,在持卡人超期不還款的情況下,理應有權收取高額的回報。法院的判決,向社會公眾明示:權利與義務對等。
案例七:死刑犯獲得民事賠償
[案情] 李明海與小姐交易時發生矛盾,失手致其死亡。在逃跑過程中,撞上火車導致十級傷殘。被抓獲后,李明被判處死刑。在死刑復核期間,李明對鐵道部門提起人身損害賠償,并表示獲得賠償后要將之作為對被害人家屬的賠償。最終法院判決鐵道部門賠償李明海18000余元。
[點評] 本案中的死刑犯李明海作為原告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并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具有雙重的法律意義。其一,作為一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李明海與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受償權益;其二,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在客觀上有利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益維護,原告所獲得的經濟賠償可以作為刑事附帶民事的經濟賠償金,對刑事案件被害人進行賠償。考慮到民事賠償案件中的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賠償請求事項,只能由當事人李明海自行提起,故此本案突破了先刑后民的傳統審判思路,通過由李明海啟動民事訴訟程序,間接保障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基本權益,為此類案件的妥善處理開啟了有益的先河。
案例八:平衡利益調整傷殘鑒定
[案情] 冷某是一名網絡公司員工,車禍致七級傷殘,將肇事者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后,冷某要求按照四級傷殘的標準索賠殘疾賠償金。法院審理后認定,精神障礙七級傷殘對其就業造成嚴重影響,最終按五級傷殘的標準判賠殘疾賠償金。
[點評]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無一例外都統一按傷殘鑒定等級來計算,少有人去關注調整問題,但本案開創了調整殘疾賠償金的先河。在更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利益的同時,該案更讓人關注到我國人身損害賠償立法的初衷,以勞動能力喪失為原則,同時也綜合考慮收入喪失與否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殘疾賠償金數額,以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的利益。
案例九:工傷賠償標準從新而定
[案情] 原告張某之夫楊某因工死亡。后張某與南京市工傷保險結算管理中心因楊某的工亡補助金發生爭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亦不服,遂訴至法院。雙方爭議焦點在于,按照南京市新舊工傷賠償標準,工亡補償金標準是54個月還是60個月。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應按新的賠償標準重新審批工亡補助。
[點評] 本案是江蘇省為細化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制定出《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后,出現的首例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行政案件。如何適用法律而對照支付標準,傷者與行政機關存在根本性的分歧。法官根據工亡事實發生在新法實施前而行政行為的作出是在新法施行之后這一事實,找準訴訟爭議的焦點,有力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十:侵犯姓名權承擔責任
[案情] 張某撿到王某遺失的身份證后辦理了一張可透支的信用卡,因透支消費不還,導致王某的姓名被列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不良信用記錄。王某將張某等告上法院,要求幾被告對其名譽受損進行賠償。法院認定幾被告的行為侵害了王某的姓名權。
[點評] 此案判決解決了當前審判實踐中難以確定的侵權定性問題,即以他人名義辦理信用卡消費是侵犯名譽權還是姓名權,由此造成的信用受損和精神損害能否賠償。此案判決為受害者指明了司法救濟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