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依法直接開庭,大力提升審判效率?無錫南長法院率先探索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被最高院充分肯定
作者:鄧文瑤 發布時間:2009-01-15 瀏覽次數:741
本網無錫訊:民事審判方式直接關系到法院能否提高辦案質量、效率及效益。改革舊的民事審判方式,探索新的審判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江蘇無錫南長法院率先改革創新,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
背景:案多人少催生改革
上世紀八十年代后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經濟建設的迅猛發展,民事案件在種類、數量上激增,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探索高效、快捷又符合實際的審判方式來扭轉被動局面。1992年,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大膽探索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新路子,進行了依法直接開庭的試點,即案件受理后徑直開庭審理,并由當事人自行舉證。1993年,該院全面推行了依法直接開庭的做法,有效提高了辦案效率和質量。
做法:把好“三關”切實推行
“直接開庭”是以公開審理為中心的舉證、查證、質證、定證的審判方式,推行過程中要求法院把好“三關”。
立案舉證階段把好“舉證關”。改變過去調查取證中法院“包攬一切”的做法,變為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雙向分擔制。立案、送達時告知原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自行舉證的責任,法院只對“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予以收集。
庭前核證把好“準備關”。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理清民事法律關系,擬好開庭提綱;對于雙方庭前提供的證據,依法進行審核;對于當事人無法提供的證據,在其提供證據線索后法官進行調查取證。
開庭審理階段把好“定證關”。開庭審理時,法官對案件事實實行當庭調查,當事人實行當庭舉證、質證和辯論,再由法官對當庭質證的證據效力進行依法認定。在法庭上查清事實、認定證據、分清是非。
效果:最高法院充分肯定
依法直接開庭要求法官必須具備較高的法律知識水平、準確流利的語言表達能力以及靈活應變和善于分析判斷的能力,這些要求促使法官們自覺攻讀法律知識、組織研討、大膽實踐,自身素質和司法水平不斷提高。1993年上半年,南長法院民事案件結案191件,其中56%的案件在一個月內審結,98%的案件在三個月內審結,上訴案件僅8件且無一發回重審和改判,辦案效率和質量明顯提升。在南長法院推行依法直接開庭一年后,全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咨詢委員會副主任、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懷安專程前往該院進行調研,并作了親筆題詞:“1994年9月27日來院旁聽開庭審理,希望法院斷案做到事實清、道理明、裁決公,樹立法院最講道理、最公正、最有權威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