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近年來積極探索協調解決行政糾紛方法,推出了“訴訟前溝通、訴訟中協調、訴訟外交流”的工作模式。收到了良好的成效,也得到了轄區行政機關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

一是訴訟前溝通,避免行政爭議的發生。該院與行政機關建立定期工作聯系制度,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就該行為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理解和適用問題與法院溝通,聽取法官的相關建議,以規范執法行為,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爭議的發生。

二是訴訟中協調,實現案結事了。即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過程中,在案件開庭前,每個合議庭組成人員仔細審閱卷宗,發現有協調解決可能的,經過合議庭共同研究協調解決方案和途徑進行協調解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三是訴訟外交流,暢通訴訟渠道。選派法官到行政機關講授法制課、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觀摩庭審等多種形式,幫助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提高執法水平,加強對行政訴訟知識及能力相對欠缺的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指導和法律釋明工作,努力為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搭建聯絡溝通的平臺,爭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最佳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