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活動中受傷 學校無責小肇事者家長被判賠
作者:張明 龔甬鈺 發布時間:2009-01-08 瀏覽次數:1323
本網無錫訊:一年級的小學生小婷(化名)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被同學在腹部打了一下,造成腹部外傷。家長將學校和肇事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34萬余元。無錫濱湖區法院判決肇事方家長賠償醫藥費7791元;并認定學校不存在過錯,不需承擔賠償責任。該判決日前得到無錫市中級法院的維持。
小婷在錫某小學一年級就讀。
肇事學生小云的家長在支付了1000元后,認為學校組織活動不到位,小婷自身也有錯,應由各方分擔責任。
校方代理人表示,老師發現小婷的傷情后,及時救治,不存在過錯,應由肇事方賠償,也拒絕小婷家長的索賠。
無錫濱湖法院審理后還查明,學校為舉辦活動制訂了應急預案,要求班主任負責本班級全體同學的安全教育,全程跟班,維護好秩序。班主任活動前也對學生進行了安全常規教育。法院認為,小云打小婷腹部致她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云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在舉辦活動中,準備了應急預案,對學生進行了安全常規教育,事后立即將小婷送到醫院診療,避免了小婷傷勢的加重,已盡到了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在處理此事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