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射陽法院審結一起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等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違法套取現金1.5億元的案件。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龔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三十萬元;本案所涉非法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0810月至20107月間,被告人龔某結伙被告人陸某虛構經營場所,向多家銀行申領了25臺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在蘇州、無錫、南京等地設點,在無任何實物交易的情況下,為信用卡持卡人辦理刷卡套取現金及現金墊還業務,并按照刷卡金額的0.5%3%收取手續費,刷卡金額累計達人民幣154437619.9元;被告人黃某幫助被告人龔某、陸某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人民幣9728388.92元;被告人龔某、陸某明知被告人呂某、高某、楊某、方某、孫某、黃某等人購買POS機用于刷卡套現,仍將POS機出售給被告人呂某、高某、楊某、方某、孫某、黃某用于非法套取現金,刷卡金額達人民幣140008635.1元。其中被告人呂某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人民幣40438656.17元,被告人高某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人民幣26069100.82元,被告人楊某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人民幣20846540.9元,被告人方某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人民幣19302980.49元,被告人孫某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人民幣15350881.5元,被告人黃某非法套取現金金額達人民幣4018916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某、陸某、呂某、高某、楊某、方某、孫某、黃某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等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辦理刷卡套取現金及現金墊還業務,刷卡金額分別達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告人黃某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等方式為信用卡持卡人辦理刷卡套取現金及現金墊還業務,刷卡金額達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