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駕10分鐘 賠償10萬元
作者:孫晉仁 發布時間:2011-12-30 瀏覽次數:526
買車試駕,不料十分鐘不到竟然發生車禍。試駕人與汽車銷售公司因索賠問題發生糾紛最終對簿公堂。近日,吳江法院成功調解了這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由試駕人向汽車銷售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
今年4月28日下午,吳先生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試駕寶馬X3時,由于疏于觀察導致操作不當,不慎撞上路邊樹木,造成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吳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吳先生和汽車銷售公司就車輛維修費問題發生爭議,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汽車銷售公司將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吳先生賠償車輛維修費10萬元及車輛貶值損失費3萬元。
汽車銷售公司認為,吳先生在試駕前簽訂了試乘試駕承諾書,承諾書中約定試駕人在試駕過程中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試駕人承擔全部責任。由于損壞的寶馬車在今年4月26日已登記上牌,屬新車,故吳先生還必須承擔車輛貶值損失。
吳先生則認為,他在試駕時對車輛情況和試駕路段都不熟悉,屬于一種高風險商業活動。盡管自己在試駕前簽訂了試乘試駕承諾書,但承諾書中將全部的損失要求客戶承擔,免除原告責任的條款,是無效的格式條款。此外,公司指定的陪駕人員沒有盡到相關的指導義務,也是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所以汽車銷售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認為,在本起事故中,吳先生在試駕過程中疏于觀察、操作不當,不慎撞上路邊樹木,造成車輛損壞,故車輛的維修費用由其承擔并無不妥,但如果是公司陪駕人員未盡到提示義務,也應承擔部分相應責任,而不能以承諾書來要求免責。經過道賠庭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同意各讓一步,由吳先生賠償車輛維修費10萬元,汽車消逝公司也放棄了車輛貶值損失3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如今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車消費已經進入普通家庭,試乘試駕中引發的糾紛也隨之不斷增多。汽車銷售公司應該作好試駕人員的駕駛資格審查,對試駕車輛的性能進行詳細介紹,選擇好試駕路線,選派經驗豐富的陪駕人員,而不是簡單地簽訂承諾書免除自己的責任。否則,一旦發生事故,銷售公司還是不能免除應當承擔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