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東臺法院院長許建兵帶領院領導班子、民二庭、執行局等部門負責人到金麗達工藝品有限公司、蝶舞色織有限責任公司、鋒火輪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等企業進行調研,了解企業在金融危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制定《關于加強司法保障積極應對金融危機的指導意見》,出臺十項措施,幫助企業應對金融危機,力爭順利渡過“寒冬”。

一、靈活采取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措施。在對被訴企業采取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措施時,應遵循既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又有利于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原則,靈活采取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措施。對仍在正常經營的企業,應盡量采取查封固定資產、允許使用不得轉移等方式進行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避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二、妥善處理好債權人與債務人企業之間的糾紛。多做雙方當事人的執行和解與協調工作,講究執行方法和執行技巧;對因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的被執行企業,要通過設置擔保等靈活多樣的方法促成債權人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促使債權人和債務人從對立走向合作,避免因執行工作簡單化激化社會矛盾,多做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幫助涉訴債務企業渡過“寒冬”。

三、努力促進生產要素重組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堅決摒棄關門辦案、就案辦案的簡單作風,對嚴重資不抵債企業,不能簡單地一判了之。要積極引導以司法調解的方式鼓勵債務人企業與債權人之間達成妥協,給有挽救希望的企業一定時間調整經營戰略、重組資產和債權債務,避免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因資金鏈斷裂而破產,盡可能促使優勢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和解等方式實現擴張,扶持企業繼續發展。

四、協助被訴企業清收債權,努力提高債權清償率。被訴企業有到期債權的,有關審執部門應向被訴企業進行法律釋明,積極協助被訴企業清收債權。如果被訴企業提起訴訟的,相關部門要優先受理、優先保全、優先審理、優先執行,追回被訴企業在外資產,努力提高債權清償率。對拖欠職工工資、養老金等問題較多、歷史包袱沉重、挽救無望的企業,要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優先保護職工債權。

五、加強協調,統一系列訴訟案件裁判標準。對于眾多債權人向同一債務企業集中訴訟的系列訴訟案件,處理案件的不同審判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在院統一指導下集中協調、集中判決,協調執行,避免針對同一債務企業的同類案件出現裁判標準不統一,以及針對同一債務企業的多個案件在執行中出現矛盾和沖突的現象。

六、加大力度,防止被訴企業資產的流失。對于意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企業,加大訴訟保全力度。對債權人提出的訴前或訴中保全措施的申請,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審查程序,盡快實施凍結、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訴企業財產,防止債務企業涉訴后轉移有效資產等嚴重侵害債權人和職工利益的行為。

七、通力合作,穩妥解決勞動爭議糾紛。審慎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立案、審理、執行等部門通力合作,及時通報涉及可能具有效仿導向、影響社會穩定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處理的情況。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第一要素,積極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過濾和協調作用,著力加大審理、執行中的調解、協調力度,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加強與勞動仲裁機構的動態銜接,與仲裁機構及工會組織共同研究、建立協同化解勞動爭議糾紛的有效運作機制。及時開展新形勢下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并提出對策和建議。

八、深入骨干企業走訪調研,提高應對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開展“真誠溝通、促進互信、服務發展”主題走訪活動,由院分管領導帶隊,深入全市重點企業,對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在企業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開展調查研究,詳細了解企業當前發展中對司法工作的需求,針對企業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相應措施和司法建議。

九、依法審理金融犯罪案件,打擊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依法及時審結破壞金融市場秩序的犯罪案件,努力挽回國家經濟損失。防止一些民間機構和企業,通過高利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行為。對以不特定多數人為集資對象、以高利為誘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予以打擊。

十、健全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強化聯動響應機制。提高對群體性案件的敏感性,立足自身職能范圍,加大矛盾排查力度;對于集中受理較多的涉同一企業的系列案件,在認真調查摸底、分析原因的基礎上,及時向市委政法委匯報,并向公安、檢察機關通報信息,加大監控力度,盡可能減少因資金緊張、經營難以為繼的企業業主外逃而引發的社會震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