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南通中院行政庭在審查公民代理人身份時,取消了一名行政案件非正常代理人的代理資格。

近年來,南通中院在受理、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委托公民個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日益增多,部分代理人出于個人目的不遵守法律規定,不尊重案件事實,有的還制造事端,激化矛盾,給和諧社會建設帶來極大危害。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南通中院對當事人進行法律宣傳教育的同時,嚴格審查一般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對冒充當事人親朋的行政“訴訟掮客”,不許可其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一是嚴把公民代理審查關。公民代理人應出具詳細的個人身份證明以及與委托人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對于法律政策水平低劣,道德品行差,嚴重擾亂訴訟秩序,從事公民代理營利活動的,嚴格限制其代理資格。

二是實行代理前告知制度。在案件審理前將委托公民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當事人本人,確認公民代理人的行為將對其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讓其明確公民代理人可代表其行使授權范圍內的訴訟權利,明確公民代理應屬于無償代理。同時,明確公民代理人因代理活動中重大過錯造成被代理人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要求賠償等。

三是賦予訴訟對方當事人異議權。設立這一權利的基點在于當事人對于自身利益的關切。從實踐中可以很容易地發現,對于公民代理人擾亂訴訟秩序,妨礙糾紛有效解決意見最大的是訴訟中的對方當事人,因此,設置對方當事人的異議權將有助于發現不合格的公民代理人。當然異議的提出必須佐有相應的證據,遵循一定的程序。

四是加強司法行政管理。建議司法行政機關將公民個人接受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納入管理軌道,就其服務宗旨、服務原則、服務范圍、收費、工作紀律、工作責任、行政管理及處罰措施等作出規定,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