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近日,泗洪法院審理一起以剝樹皮方法毀壞他人林木的破壞生產經營案。法院一審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均系泗洪縣金鎖鎮大門村村民。20083720許,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以王某某等人在本村河堤上栽植的樹木影響其農作物生長為由,糾集本村村民朱某等10余人持鐮刀等工具,將王某某等人所栽植的477棵楊樹樹皮全部剝掉,致其被剝皮的胸徑小于5厘米的楊樹死亡92棵。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高某某糾集他人采取剝樹皮的方法,毀壞他人正在生長的林木,破壞生產經營,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鑒于兩被告人能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