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的花季少女劉某天生生理殘疾,生活不能自理,嫁給了38歲的中年漢王某。王某老實巴交,靠打零工和賣廢品為生。婆婆肖某看不上劉某,經常虐待她,王某對此卻不問不聞。兩年的婚姻時間過去,劉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態度堅決。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原告劉某訴稱:我是個殘疾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被告在外打工,農忙時才回家幾天。我平時均與被告母親一起生活,但被告母親經常虐待我,搶走娘家人帶給我的衣服等日用品。婚后第一年因受不了被告母親的虐待,回娘家生活。被告不來看我,沒有接我回去的想法。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男孩王某某隨被告生活,被告每月給付原告經濟幫助100元。

 

被告王某辯稱:我對原告很好,我們已有一個小孩,我不同意離婚。

 

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對王某做思想工作,原告及其家人也表示只要被告好好疼她,不打她罵她,就愿意再和被告一同回家生活,被告表示愿意好好照顧她。當原告家人為求安心要求被告當庭立保證書時,被告卻不簽保證書。

 

法院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折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做出準予雙方離婚;婚生男孩隨被告生活,原告不貼補撫育費;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每個月給付100元經濟幫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