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出臺《意見》基層法院普設“人民調解窗口”
作者:顧建兵 發布時間:2008-12-23 瀏覽次數:704
本網南通訊:為進一步深入推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有機銜接,更好地發揮“訴調對接”機制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近日,南通市委政法委和南通中院聯合發出《關于在人民法院設立調解窗口的意見》,決定在基層人民法院普設“人民調解窗口”,以進一步委托社會力量協助調解糾紛,化解矛盾。
《意見》規定,各基層法院要在立案部門和人民法庭設立“人民調解窗口”,由調處中心指派1-2名調解員組成,司法行政部門、調處中心可以采取短期輪訓的方式,定期輪換駐窗口調解員,各基層法院應當為人民調解窗口配備1名輔助人員,負責案件登記、文書材料移送、卷宗裝訂歸檔、數據統計以及聯絡協調等工作,駐窗口調解員應當具備一定的調解技能和經驗,熱心群眾工作和調解工作,熟悉法律知識及訴訟工作程序,經司法行政部門與調處中心推薦后,由基層法院審核確定。
《意見》明確,可以通過調解程序解決的民事糾紛以及刑事自訴和附帶民事賠償糾紛、可以協調解決的行政爭議以及其他可以通過調解、協調解決的矛盾糾紛,都可以由人民調解窗口開展訴前調解。對涉及婚姻家庭、鄰里、借款借貸、人身傷害等糾紛應當著重調解。駐窗口人民調解員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調解訴訟案件,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邀請,協助調解訴訟案件;人民法院認為訴前調解未成功但存在調解可能的訴訟案件,應當積極采取特邀調解,駐窗口調解員應當配合。
《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將人民調解窗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納入作為法院“訴調對接”工作的考核的內容,對調解窗口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推動調解窗口工作規范化;人民法院應依法及時確認調解協議,依法及時審理涉及調解協議和調解未成功的案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使調解成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體手段和主要程序,實現在第一時間、第一環節化解社會矛盾和紛爭,有效減輕人民法院的受案壓力,降低化解矛盾糾紛的社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