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開發區法院分析目前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及對策
作者:曹維維 發布時間:2008-12-22 瀏覽次數:1559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穩定的勞資關系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財富,對勞動者來說是保障。南通開發區法院致力于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協調勞資雙方的關系。今年以來,該院共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47件(包括兩個系列訴訟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長252.86%,結案250件。在審理中,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數量急劇增加
勞動爭議案件大幅度增加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出臺后,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僅收取十元的訴訟費,如果是簡易程序處理或是調解結案的,還可以減半收取。對當事人來說,到法院維權的訴訟成本很低。二是勞動合同法頒布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用人單位需要替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等,增加了用人單位的支出。三是受全球范圍內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的經營疲軟,勞資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因經濟補償金問題產生分歧訴訟到法院。
二、類型多樣化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新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斷涌現。比如勞動者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將其掌握的用人單位與客戶的商業信息泄漏給另一用人單位,給與其有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因勞動者所處的崗位有專門的技術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培訓費用,讓勞動者接受有關的技能培訓。勞動者離開單位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返還培訓費用。在退休后,要求按照有關文件的規定,享受獨生子女費用。
三、調撤率高
勞動爭議案件一般標的不大,經過仲裁程序后,案件的事實一般都能得到基本固定。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或給付標準存在異議,起訴到法院。進入訴訟程序后,法院先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找出雙方分歧的癥結所在,然后對癥下藥,指明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在所結案件中,以調解和撤訴結案的占87.2%。
四、判決后上訴率高
今年判決的31件勞動爭議案件中,有24件上訴,占判決案件的77.42%。在法官理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向他們宣傳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后,仍然有執意訴訟的當事人,認為判決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就提出上訴。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費用很低,在現實中不排除部分當事人利用上訴拖延時間的情況存在,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
針對以上的特點,該院采取四項措施,優化勞資關系,力爭從源頭上減少勞資糾紛。
一是聯合當地工會,向勞動者宣傳法律。讓勞動者知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期間,哪些是勞動者應當享受的權利等等。二是送法到企業,讓勞資關系走上法制化軌道。用人單位應當制定合法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規范企業用工制度,通過實例說明不規范企業將付出比其暗箱操作更高的代價。三是邀請基層工會代表參與調解。工會比較接進矛盾發生的環境,比法官更為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通過他們的參與拉近與勞資雙方的距離,便于矛盾化解在基層。四是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報紙網絡等宣傳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案件,也要做好法律釋明工作,分清責任,講明道理,讓當事人贏得堂堂正正,輸得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