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今年以來,無錫錫山法院以推進“鐵案、精品案、和諧案”三案工程為契機,以提升案件質量為重點,對案件質評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進行深入研析并統一規范。具體為:

一是統一規范保險合同中的藥費范圍。保險合同中“藥費(限公費醫療的藥品范圍)”這一條款屬于限制醫療用藥及未來理賠責任的格式化免責條款,其效力取決于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在審判實踐中,由于法官對僅以保險合同條款的形式載明該內容是否構成“明確說明”存在較大爭議,所以判決認定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藥費范圍也不盡相同。為了統一審判標準,錫山法院根據《保險法》及最高院的相關答復,認為保險人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二是統一規范未約定履行期限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在合同糾紛中,訴訟時效的計算與履行期限的屆滿存在密切聯系,在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訴訟時效的確定一直是審判中的難點,審判人員在訴訟時效計算方式上的差異影響了裁判的統一性。根據今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錫山法院將未約定履行期限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統一為: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三是統一規范被撫養人生活費的適用依據。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應當以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為標準進行計算,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大部分撫養人是以傷殘等級評定為依據要求支付被撫養人的生活費,這就意味著必須明確各傷殘等級對應的喪失勞動力程度才能夠確定應賠償的被撫養人生活費。錫山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和相關法理,對傷殘等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界定:1級傷殘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4級也視為喪失勞動能力,510級所反映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依次減弱,對傷殘等級在510級的,一般可依此為據按每一等級10%來確定勞動能力喪失基數。據此認為應當以傷殘等級110級的評定為依據,綜合考慮受害人是否因傷殘導致實際收入減少等情況來確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基數,

四是統一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訴訟主體資格和民事責任承擔。做為一種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在法律人格和責任承擔上都不能夠獨立于企業主個人,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對企業名稱和企業主個人姓名的混用,有悖于法律文書的嚴謹性要求。錫山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及兩級法院形成的法官共識,將法律文書中對個人獨資企業訴訟主體資格和民事責任承擔的表述統一如下:個人獨資企業作為原告時,以企業為訴訟主體,作為被告時一般應以企業和投資人為共同訴訟主體;個人獨資企業所負債務,必須判決先以獨資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企業財產不足清償部分,由投資人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五是統一規范對違約金是否過高的認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時,違約方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調整。但是對于“過分高于損失”的判定標準、法院對違約金的調整幅度以及舉證責任的分配等問題,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的做法并不一致,自由裁量空間的過于寬松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時有發生。錫山法院根據《合同法》及省高院相關會議紀要精神,對違約金過高的認定統一規范如下:一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損失”。二是對于故意違約,違約方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未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條款仍應當適用。但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調整幅度可考慮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50%后再上浮30%的標準計算。四是違約方請求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在提供違約金過高的初步證據后,舉證責任轉移至守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