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實現執行工作的公開公正,豐縣法院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實行執行案件未結原因告知制度,受到了當事人的普遍歡迎。

一是對于執行期限屆滿三個月未能執結的案件,執行承辦人應當向申請執行人發出《執行案件未結原因告知書》,說明造成案件未結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執行意見。

二是未結原因告知書由原承辦人依法送達申請執行人并做出解釋。申請人接到后,提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書面意見。

三是執行人員接到申請執行人交回的《執行案件未結原因告知書》后,應根據申請人的反饋意見,提出案件是否繼續執行的意見。如案件需中止、終結執行,應提交合議庭研究。如需繼續執行,應報請院長延長執行期限。

四是執行案件延長執行期限屆滿后仍未執結的,執行人員應再次向申請執行人送達《執行案件未結原因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