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推行訴前風險告知制成效顯著
作者:胡海北 李亞林 發布時間:2008-12-19 瀏覽次數:583
本網徐州訊:睢寧法院對民、商事糾紛案件在受理前或申請執行前實行訴訟風險告知制,即在當事人起訴前就告知其敗訴或執行不能風險責任的承擔。這一做法,增強了當事人的訴訟風險意識,大大減少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對立情緒,使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的各個程序都能健康有序地順利進行。
近年來,該院實行在訴前向當事人發出訴訟風險責任承擔通知書、當事人權利義務書、舉證須知等。通過這些法律文書一是告知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形成過程,主張債權的證據,對對方當事人在訴前的財產提供證據,或提出財產下落,便于人民法院在訴前或訴訟中采取保全措施;二是當事人如果舉證不能,或訴訟能力不強,可能存在敗訴的風險;三是如果對對方的財產下落舉證不能,可能存在執行不能完全兌現的風險。
該院實施訴前告知風險制度后,案件審結出現“四多一少”的可喜現象。“四多”即,一是當事人依據實際提出訴訟請求的多。當事人在立案前慎重起訴,不隨意擴大事實,不隨意擴大訴訟請求,壓縮了訴訟請求的“水分”。二是當事人積極舉證的多。不少當事人在證據未收集完畢前沒有勝訴的把握,不急于向人民法院起訴。三是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的多。2008年以來,對涉案財產最大限度地采取保全措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都非常好。四是當事人積極配合的多。整個訴訟過程,當事人積極配合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積極查找涉案財產下落,當事人與法官之間配合默契,心順氣順,訴訟周期大大縮短。“一少”即纏訴纏執的少。由于訴前當事人對訴訟風險有足夠的心理準備,因而,一旦出現敗訴或難于執行的案件,當事人也能對法官的工作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