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方式結案,我們心服”
作者:邵海林 能慶和 發(fā)布時間:2008-12-18 瀏覽次數(shù):583
今年33歲的張某是豐縣某木材加工廠的職工,去年5月,他與廠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
該案聘請了工會的調解員,在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立情緒很大,互不相讓。法官發(fā)現(xiàn)案件訴訟標的并不大,雙方對簿公堂的原因是想通過法院爭回一口氣。為此,承辦法官有針對性地找準案件的切入點,對張某動之以情、耐心勸和,希望能從合情合理的角度處理問題;工會的調解員對用人單位曉之以理,指出了在處分職工時存在瑕疵,最終消除了雙方的隔閡,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加工廠支付給劉某生活補助費6200元,案件得到圓滿的解決。
面對逐年增多的勞動爭議案件,法官認為應依法慎重審理,運用法律釋明、情緒疏導的方法,曉之以法、動之以情,努力化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矛盾糾紛。同時,還應充分發(fā)揮社會調解和工會組織的獨特作用,積極會同勞動部門對勞企糾紛做深入細致的再調解工作,引導雙方采取協(xié)商變通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促使案件審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