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犯罪 工傷待遇能否繼續享受?
作者:陳教智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08-12-18 瀏覽次數:1399
本網無錫訊:享受工傷待遇的職工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用人單位是否能夠因此終止工傷待遇呢?日前,江陰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工傷待遇糾紛案件,最終判決原告建筑公司向被告李剛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共計26.8萬余元
2005年年初,李剛進入江陰某建筑公司工作,被安排在公司所屬的一個施工隊。同年11月24日,李剛在施工過程中,右手不慎被砂漿機攪斷,經住院治療后安裝了假肢。治療期間,建筑公司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2005年12月21日,雙方就李剛的工傷待遇達成協議:明確李剛為建筑公司的固定職工,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李剛被判刑后,其與原告建筑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自行解除,但李剛是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其仍有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建筑公司應當依法支付醫藥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