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享受工傷待遇的職工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用人單位是否能夠因此終止工傷待遇呢?日前,江陰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工傷待遇糾紛案件,最終判決原告建筑公司向被告李剛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共計26.8萬余元

2005年年初,李剛進入江陰某建筑公司工作,被安排在公司所屬的一個施工隊。同年11月24日,李剛在施工過程中,右手不慎被砂漿機攪斷,經住院治療后安裝了假肢。治療期間,建筑公司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20051221日,雙方就李剛的工傷待遇達成協議:明確李剛為建筑公司的固定職工,從20061月1日起服從單位安排,月工資800元;李剛更換假肢按照醫囑進行,費用由建筑公司支付。協議簽訂后,建筑公司安排李剛在單位擔任門衛工作,享受雙方商定的工資待遇。

2006510,李剛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后因李剛身體有殘疾被批準保外就醫。李剛被判刑后,建筑公司停止支付各項費用。期間,李剛自己花費了8000余元醫藥費。20061112,經李剛申請,勞動部門認定其為工傷。200715,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其傷殘等級為五級,并發放了工傷證書。此后,李剛向建筑公司要求享受工傷待遇,遭到拒絕。為此,李剛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7727,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由建筑公司向李剛支付醫藥費、就醫路費8000余元以及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6.8萬余元。建筑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李剛被判刑后,其與原告建筑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自行解除,但李剛是在建筑公司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其仍有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建筑公司應當依法支付醫藥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