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豐縣法院向未成年犯王某的監護人簽發了一份“院長監管令”,要求其在王某3個月的考驗期內實施十項行為監管,并及時向法院匯報未成年人罪犯的思想工作、學習情況等。

院長監管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判決或暫緩判決的決定生效后,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罪犯的監護人發出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必須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規定的書面指令。該舉措是豐縣人民法院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現象日益突出的現象,在探索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新路子的過程中而推出的。

針對免予刑事處分、單處罰金、緩刑或管制、刑期與羈押期相同可立即釋放的非監禁未成年罪犯,該院向其監護人送達由院長簽發的“監管令”,督促監護人履行如下監護職責:禁止未成年罪犯進入營業性歌舞廳、網吧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及時制止和糾正未成年罪犯在生活、交友等方面的不良行為;積極配合法院、公安機關、學校、村(居)委會等有關單位的考察、幫教;定期以書面形式匯報監護對象的思想工作、學習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