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在“大學習大討論”活動中,切實貫徹落實司法為民措施,專門制定了《人民法庭巡回審判工作制度》,有效地提高巡回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強化巡回審判調解功能發揮。在巡回審判中,充分發揮民事調解的作用,使調解貫徹在整個民事訴訟過程中,最大限度地發揮調解的作用。運用多種手段,建立“大調解”機制,實行“訴調對接”,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訴訟調解有機結合起來。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

二是制定巡回審判便民利民措施。要求人民法庭推行了直接立案制度;在巡回審理期間,遇有當事人請求人民法庭解決糾紛的,只要符合有關條件可以當即立案、當即審理;為方便群眾法院還推行熱線電話、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和對殘疾、孤寡老人的上門立案等。

三是建立巡回審判站點。對贍養、撫養、扶養、追索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相鄰關系、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等案件及在當地影響較大、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定期派出審判員、書記員到巡回審判點開庭、調解,必要時深入現場調解。在巡回辦案過程中,要求法官善于將法理、情理說透,工作做到位,使許多案件都能在調解中迎刃而解。

四是搞好巡回審判法制宣傳。充分利用巡回審判方式,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巡回審判每到一處,開庭時提前通知群眾參加旁聽,通過向雙方當事人講法律,講政策,達到既審結案件,又教育了群眾的社會效果,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審判效果。切實維護當事人權益,著力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