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上海光明荷斯坦牧業有限公司給徐州中院審監庭寄來一面“辨法析理,公正廉潔”的錦旗,感謝法官通過調解將輾轉三年的糾紛徹底了結。

20042月,徐州荷斯坦公司與上海荷斯坦公司簽訂一份《產品經銷合同》,約定:徐州荷斯坦公司作為上海公司的一般性許可經銷商,如果上海光明荷斯坦公司與徐州荷斯坦公司經銷區域客戶發生合同約定的產品交易,該交易額應當計入徐州荷斯坦公司的營業額,并且將此筆交易的差價返還,但此差價不得低于市場統一報價之差額。

20043月,原告上海荷斯坦公司分別與山東康源奶業有限公司、徐州維維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設備購銷合同書。徐州荷斯坦公司認為,根據合同約定上海荷斯坦公司應支付給其的報酬應為產品代理價與市場統一報價之差額,即人民幣796155元(89930美元及6692.9歐元),而上海荷斯坦公司認為應支付給徐州荷斯坦公司產品實際銷售價與其產品代理價之差額,即24538美元及3030歐元。

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但是對于約定術語“市場統一價”,各方理解不一,而法律又沒有明確規定與推定解釋,因此,當事人對法院關于該詞的認定不服,并引起上訴、申訴等一系列行為。雙方當事人都認為真理在握,為爭個滿意的審判結果而耗費了大量時間人力財力。

為了使展轉三年的訴訟能盡快有一個滿意的結果,徐州中院審監庭法官另辟蹊徑,在對雙方爭議激烈的合同條文進行字面解釋的基礎上,還結合生活情理及合同履行情況對合同條文進行解釋說明,并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信服。

經過多次堅持不懈的協調,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調解協議,在已履行完畢的二審判決的基礎上,由徐州荷斯坦公司一次性返還上海荷斯坦公司服務費人民幣10萬元。上海荷斯坦公司也向法院主動申請撤回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