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針對審理征收土地補償費案件過程中在法律適用和補償標準方面存在的等問題,認真進行調研,從多方面入手,多角度解決,取得了較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今年以來,該院按此規定已審結此類案件11件,調解8件,涉及標的額達300多萬元,服判率100%,且無一起當事人上訪、信訪案件發生。

一是制定了審理征地補償糾紛案件的規定。該院認真進行調研,制定了《關于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不同性質,明確了相關具體爭議的處理規則,為農民維權提供更為明確、具體、有力的保障。

二是充分發揮仲裁機構解決糾紛中的作用。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法院及早介入,積極引導仲裁機構協調解決,發揮好仲裁解決糾紛方式的作用,特別對那些涉及群體性、影響較大的糾紛案件,發現苗頭,及時化解處理,防止矛盾激化。對于矛盾較大,仲裁機構無法仲裁解決的糾紛,正確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三是暢通渠道,著重調解和鼓勵當事人和解。在審判活動中,要求審判法官著重調解和鼓勵當事人和解,把調解工作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同時,通過加強對基層組織的指導工作和對當事人的引導工作,實現案件的分流,發揮鄉村兩級協商調解作用,多管齊下解決土地承包糾紛。

四是延伸審判功能,提出司法建議。針對此類糾紛土地糾紛案件原因復雜、社會影響面廣的特點,要求審判人員積極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力爭服判息訴。并根據案件審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黨委、政府及農村基層組織提出司法建議書,以加強和改進農村征地補償工作,保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