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法律釋明”讓當事人“輸贏皆明白”
作者:魏東 鄭煒 發布時間:2008-12-11 瀏覽次數:759
本網徐州訊:為了讓當事人打官司“輸贏皆明白”,睢寧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非常注重法律釋明工作,堅持在立案、審前、庭審、執行等階段法官行使釋明權,啟發、提醒當事人提供、補充證據,排除、更正不適當的主張,既減少了當事人訴累,提高司法效率,又保證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
在立案階段,法官圍繞訴訟進行釋明。針對主體是否適格、案件的主管和管轄、訴訟基本事實理由、訴訟請求和證據及財產保全等問題進行釋明;對訴訟請求不適當或訴訟主體不適格的經過釋明,促使當事人變更或撤回起訴;當當事人對法律概念或內容的理解、表述有錯誤,或主張適用法律不全,或由于當事人利益的驅動,對法律觀點形成偏向自我的意見時,通過釋明,使當事人接受合理的法律評價,促使其直面現實,妥當處理糾紛,避免其因一時的未知而蒙受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對有訴求不當,可以駁回起訴的,但經當事人進行修改后,程序仍可進行或以后仍會起訴的,經過釋明,促使其更正訴求,避免重復訴訟。對起訴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告之其向有關職能部門申請處理。
在審前階段,釋明圍繞證據交換、訴爭焦點、促進和解等活動展開,針對訴訟程序、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證明責任、當事人交換證據的規則和程序及對舉證不當、不充分或不能時的后果進行釋明,促使當事人積極舉證,為順利庭審打下良好的基礎。
在庭審階段,釋明圍繞舉證、質證、認證等活動展開,如當事人對案件的法律關系、事實關系陳述相互矛盾、模糊不清時,法官通過釋明,使其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質證、辯論。對同一事實引起的糾紛,如果可以反訴的,也對當事人進行釋明。
在執行階段,在不影響執行力度的前提下,通過釋明而給當事人一個預期和選擇的機會。如在權利人申請執行時告知其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及風險提示,對被執行人采取財產、人身強制措施之前向其釋明拒不履行債務的法律后果;在執行申請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而需要中止執行前,亦向其充分釋明,減少其對法院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