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銅山法院通過調研分析,認為在審判實踐中,有大量案件通過司法鑒定程序后審理,由于適用當事人申請啟動的制度,其中也不乏無意義的鑒定工作,不僅不能滿足當事人的需求,而且也影響審判工作的公正與效率。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鑒定程序的運用不符合請求權基礎,不符合審判目的,與訴訟標的沒有關聯性,缺乏審理的針對性;二是鑒定有結論而不采用,因鑒定內容不準確而重復鑒定,浪費司法資源,影響審判效率等。因此,該院要求法官應充分行使對當事人司法鑒定申請的審查權,一是待鑒定事項需與當事人請求權的基礎事實有關聯性。二是需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法官無法確信,且申請鑒定人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的鑒定申請還應符合舉證時限的規定。三是嚴格重新鑒定的條件,即對鑒定部門已經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法官應不允許另一方申請重新鑒定。四是確定鑒定申請人主體,由法官釋明舉證責任的分配,促使當事人舉證。五是確定鑒定申請的必要性,由法官釋明申請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基礎事實不清,則沒有必要對賴于基礎事實存在的事實進行鑒定,法官依據某些證據已經或足以對該案件事實形成內心確信,則沒有必要對與該事實有關的事項進行鑒定。六是確定鑒定事項的具體內容,由法官釋明鑒定的目標,力求鑒定要求全面與準確。有效彌補當事人由于訴訟能力的欠缺,避免多次鑒定,節省審判時間,避免訴訟遲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