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日前,淮陰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要求工傷賠償的案件,因原告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被依法駁回了訴訟請求。

原告羅某系貴州人。2004126,原告羅某某在施工過程中不慎摔下,造成受傷。后被鄭某某送往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費用由鄭某某負責。鄭某某系淮安市某彩鋼板公司某工地部分工程的承包者。該彩鋼板公司是兩被告錢某某與夏某某于19988月出資設立的彩鋼板銷售公司,被告錢某某出資250000元,被告夏某某出資50000元。因經營不善,于2006426兩被告注銷了彩鋼板公司。該公司于2004年承建了淮安市某公司的部分工程,200481,該公司又與包工頭鄭某某簽訂合同,將部分工程承包給其施工,合同中約定工期為1個月,安全責任由鄭某某負責。通過他人介紹,鄭某某雇傭原告羅某某為其工作。

200847原告向法院起訴,認為雇傭其工作的鄭某某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故原告應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淮安市某彩鋼板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又因為彩鋼板公司被兩被告注銷,故兩被告應對原告承擔工傷責任。

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事故糾紛的前提是必須存在勞動關系。本案是典型的雇傭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范疇。故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