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女子晚間坐出租車下車后,隨意與路人搭訕,輕信路人的話,同意與其交朋友,結果差點被“好友”及其同伙強奸,日前,宿豫區法院審理了這一起未成年人強奸未遂案,以強奸罪判處王某等人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2011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8點鐘左右,王某、張某、李某等人到王某女朋友家接女朋友,因女朋友家人不同意與王某戀愛,將其趕回,后幾人分別返回。當晚9時左右,李某在騎電動車返回的途中,在一路口處,看到一女青年單某從出租車下車,便主動向前搭訕,要與王某交個朋友,單某便相信李某的話,和李某一起到宿豫區的一飯店和王某、張某等人一起吃飯。飯后,李某提議把單某帶去“打野戰”,幾人表示同意。12時許,李某將單某騙至一農間小路上,與先后趕來的王某、張某等人將單某圍住。李某對單某采取打耳光、辱罵,張某對其哄騙、攔堵,王某對其摟抱等方式想對單某實施奸淫。其間,單某乘李某等人不備掙脫逃離現場,之后單某向公安機關報警。很快王某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宿豫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張某、李某等人,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張某、李某等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王某等人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予以減輕處罰,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