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81-11月,睢寧法院共審理交通肇事案106件,訴訟總標的額愈千萬元。該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按照 “寬嚴相濟”的刑事審判政策的要求,始終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既有效地保護了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又化解了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執行難”。使97.17%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在審理階段得以順利執結,實現了刑事審判的司法和諧,收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賠償標的數額大,后期執行難度大,是交通肇事案件的一個顯著特點。為促使被告人認罪伏法,主動履行賠償義務,最大限度地減輕被害人親屬的精神和經濟的損失,該院巧施“四步工作法”,有效地化解了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執行難”。一是心理疏導法。一方面疏導被告人,使其認識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給被害方所造成損害的嚴重后果,其有義務依照法律規定給予必要且充分的賠償;另一方面疏導被害方,引導其提出合理的賠償要求,切忌漫天要價,否則不但得不到法律支持,還有可能使依法判決的結果陷入難以執行的困境,導致“人財兩空”的慘重后果。二是法律釋明法。準確地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促使被告方依法履行賠償義務,爭取適當減輕刑事處罰;耐心細致地做好被害方的思想安撫工作,穩定其情緒,促其雙方盡快達成諒解協議;三是借助外力法。主動邀請公安、檢察機關的案件承辦人和當事人所屬的基層組織以及明事理、有威望的親友共同參與辦案過程,借以達成共識,形成合力,確保及時履行賠償義務;四是延伸服務法。對于達成賠償協議的案件,積極做好后期的督促履行工作,確保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并真正諒解被告人,實現了和諧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