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官司拒付代理費 剛下法庭再成被告
作者:王中秋 發布時間:2011-12-29 瀏覽次數:528
近日,建湖法院審結一起委托人與代理律師間的訴訟代理合同糾紛,被告孫某因承包豬場與他人發生糾紛,委托律師代為訴訟,調解結案后卻拒絕支付代理費,再次被代理律師送上法庭。
孫某于2008年承包了一家豬場,因與前承包人宋某部分財產交割不清引發爭議。2010年3月,宋某訴至法院要求孫某返還所占財物。同年4月,被告孫某委托本案原告徐律師代理訴訟,雙方約定代理費用為20000元,包括訴訟費用在內,如未能達到訴訟目的,將退還已收的前期費用。合同簽訂后,孫某先行支付5000元,徐律師按約在豬場張貼公告,催促相關權利人申報權利,并進行了證據保全,參與兩次庭審,協助雙方調解。2010年6月,在徐律師的協助下,被告與宋某達成了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完畢。事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剩余代理費用,徐律師多次催要,孫某卻認為代理律師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完成代理工作,沒有參與最后執行活動,拒絕付款。
建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孫某財產權屬糾紛一案,已經法院調解結案并執行完畢,被告應支付相應代理費。原告代理被告參與了大量的訴訟活動,履行了主要工作職責,委托人應支付合理的報酬。最終,建湖法院判決被告孫某酌情向原告徐律師支付代理費15000元,扣除已經支付的5000元,剩余100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