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余款三層算作四層 購房者返還不當得利
作者:李曉俠 袁鵬 發布時間:2011-12-29 瀏覽次數:495
智者千慮,必有一失,精明的開發商因為失誤差點付出萬余元的代價。購房者雖然沒有過失,但不是自己的終歸留不住。
2011年5月,王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一份,約定購買該公司開發建設的住房一套。該房面積為92.35平方米,且有一個10.34平方米的儲藏室,房款總計125165元。王先生首付房款88000元后,該公司會計在為其結算應付余款時,誤將第3層價格按第4層計算,導致應交余款37165元被算成26860元。房地產公司發現少收1萬余元后,找王先生協商要求其增付差價,遭到王先生拒絕。無奈之下,該房地產公司將王先生告上了法庭。房地產公司訴稱,2011年5月,自己為被告結算應付余款時,因失誤將應交余款錯誤計算為26860元,導致自己損失10305元,現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0305元。王先生辯稱,自己已按照合同履行了義務,并依法取得了房屋的產權證,此前原告并沒有找自己協商補交房款事宜,且雙方在實際履行中對原合同所約定的房屋價款進行了實質性的補充約定,因此原告要求自己給付10305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豐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未變更合同的情況下,原告因工作失誤導致被告少交10305元,原告損失10305元,被告少交的款項屬于不當得利,應當依法返還。遂判決王先生返還10305元購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