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121,泗洪法院向權利人陸瑩依法發出《拘留決定書》,對其侮辱、毆打執行法官的行為處以罰款一萬元、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19984月陸瑩借款30000元給朱某,約定借款月利率為2.5%,后陸瑩多次索要未果,遂訴至泗洪法院要求朱某償還欠款及利息。法院經審理于2002221作出判決,判令被告朱紹明償還原告陸瑩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履行完畢。案件生效后,朱紹明沒有在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經權利人申請,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朱某家境困難,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經做雙方工作,決定以扣劃工資的方式實現權利人陸瑩的債權。截至20081130,陸瑩與朱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實際執行到位60000元。121,陸瑩再次到法院執行局,要求今天一定要把案件執結。承辦法官向其解釋,近期案件太多,還未來得及到中國銀行核對利率。陸瑩不聽勸告,出言不遜,謾罵承辦法官。承辦

法官仍然耐心向其解釋。不料陸瑩惱羞成怒,拿起承辦法官放在辦公桌上的手機狠狠的摔到地上,并揪住承辦法官的衣領,威脅承辦法官一定要把朱某的工資本交出來,并將辦公桌上的卷宗掃落一地。

事發后,法警隊立刻出警對情緒激動的陸瑩采取強制措施,后經執行局合議庭合議,決定對陸瑩謾罵、毆打執行法官的行為處以罰款一萬元、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以示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