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潤州法院分析道交賠償案件難執行的原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12-02 瀏覽次數:1555
當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難執行問題已成為法院執行難的重要因素,2008年1-11月份,潤州法院受理該類執行案件558件,已執結508件,部分案件均因客觀因素久執不下,成為執行案件結案率的逆向制約因素,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道交害賠償案件難執行的主要原因:
1、被執行人難找,可供執行的財產難尋。隨著社會經濟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這類案件的賠償數額也越來越大,特別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傷或者死亡后,由于賠償數額大與事故責任者低經濟能力的巨大落差,導致事故責任者干脆躲到外地打工,行蹤難覓。遇到這種情況,法院無法執行下去,只好對案件暫時中止執行。
2、車輛殘值低,致使受害者損失難抵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殘疾車、電動自行車、農用車占有一定的比例,其殘存價值很低,加之一些交通事故在處理時發生的停車費、施救費以及因有及時辦理報停而拖欠養路費等,致使車輛所拖欠的費用接近甚至超過其本身實際價值。因此拍賣車輛已無實際意義。
3、車輛無牌證,無保險,導致受害者損失難救濟。一些車輛無牌無證,沒有辦理強制保險,而違規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后,沒有三責險可以執行。此外,一肇事車輛已經接近或處于報廢期,或者由于長期不交規費,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處理這些車輛時往往無法順利過戶。
4、一些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附帶民事賠償部分的數額往往較大,被執行人(肇事者)被判處徒刑,自己無財產履行,而其經濟條件較好的家人看見其被判刑也不愿代為履行,此類案件最難執行。
5、被執行人消極對抗,不配合執行。一些案件的賠償標的遠遠超過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致使其產生無論怎樣也履行不了的消極心理,而不積極想辦法履行義務,消極對抗法院的執行。
6、部分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由于發生交通事故用于搶救、治療的費用較大而債務纏身,給其家庭生活帶來較大困難,急于擺脫困境,而與被執行人頻頻發生沖突,導致雙方難以達成執行和解,增加執行難度。
二、解決道交賠償案件難執行問題的建議:
1、加強與交巡警事故處理部門的配合。法院在受理案件時,要及時與事故處理部門聯系,對其扣押的肇事車輛及肇事者預交的交通事故處理款項及時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為案件的順利審理和執行提供保障。
2、加強立案、審理、執行各階段的配合,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在立案受理時要主動告知執行風險并釋明訴訟保全的法律規定,在審理階段注意核查被告的財產狀況并對其相關財產及時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予以保全,防止被執行人在審理中或判決后處理、轉移、藏匿財產,為案件判決后的順利執行打下基礎。
3、加大調解力度,盡量促成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在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做好細致的調解工作,讓當事人雙方換位思考,充分了解各自的處境和困難,促使申請人和被執行人互相體諒,降低賠償數額和及時履行義務。
4、強化執行手段,提高執行效率。對不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依法強制予以拍賣、變賣;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對情節嚴重的依法以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對被執行人予以刑事處罰。
5、加強與保險公司的聯系、溝通。促使保險公司積極履行其協助義務,按照法院法律文書的要求及時處理保險理賠事和主動履行自己應承擔的賠付義務。
6、切實做好申請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執行矛盾。對執行標的額較大而被執行人暫時又無法全部履行到位的,注重講究執行方法和執行技巧,努力促使申請人能夠根據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與被執行人達成比較切實可行的執行和解協議,從而保障案件的執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