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案外人保全異議是否成立?
作者:孟永生 發布時間:2008-12-01 瀏覽次數:804
[案情]
2006年11月五星公司與四方公司簽訂整體資產出售協議。2007年4月,原告李某因債務糾紛將四方公司訴至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原告申請,法院對四方公司的廠房、土地使用權、變壓器、制磚機等財產予以保全,并辦理了相關查封手續。2007年5月,案外人五星公司以其與四方公司之間簽訂的資產出售協議無效為由提出保全異議,認為李某申請保全的財產仍屬五星公司所有,故法院查封錯誤,請求法院解除保全并要求原告李某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事實如下:
1、2006年11月,四方公司與五星公司之間的整體資產出售合同的真實性可以認定。
2、五星公司的機器設備等動產類資產已經交付給四方公司使用,但涉及五星公司出賣給四方公司的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類資產的登記手續正在辦理過程中。
3、四方公司和五星公司仍在正常營業中。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五星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出售給四方公司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何如?如果合同有效,則合同項下的全部資產的所有權人是四方公司,案外人五星公司的異議不成立;反之,如果合同無效,則合同項下的全部資產的所有權人仍然是五星公司,案外人五星公司的異議成立。
[分歧]
法院在審理該起案外人財產保全異議一案中,辦案人員對公司法人整體資產出售合同的效力的觀點不一: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公司法人整體資產出售合同的效力應判定為有效。理由如下: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通過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當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在內的所有權能。案外人五星公司作為整體資產出售合同列明資產的所有人,享有完全物權,自然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權利,只要物權所有人支配所有物的行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不構成權利濫用,物權所有人可以對所有物進行自由處分,當然包括出賣資產等處分行為,故案外人五星公司出售其名下資產的行為,正是其合法支配所有物得行為,同時獲得公平的對價,因此該整體資產出售合同有效。既然該資產出售合同有效,那么被告四方公司就是該資產出售合同項下列明財產的合法受讓人、所有人,原告李某在訴后對被告四方公司所有的財產進行保全的行為合法,故案外人五星公司提起的財產保全異議申請不成立,法院應依法駁回案外人五星公司財產保全異議的申請。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公司法人整體資產出售合同的效力應判定為無效。理由如下:
一、該合同從字面上理解應屬于一般的買賣合同,整體資產出售的行為超出五星公司的經營范圍,屬于違反法律的行為,故依當事人訂立合同目的的角度來作解釋,該合同應理解為股權轉讓合同性質。
二、五星公司作出整體資產出售的決定既然是股權轉讓合同,沒有書面通知公司股東征求意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關于“股東優先購買股權”的強制性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的效力應判定為無效。
三、該合同的簽訂使五星公司蛻變為“空殼公司”,公司股東有抽逃全部或部分出資的嫌疑,違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禁止股東抽逃出資”的強制性規定,同時也違反了《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維持原則,導致公司的經營過程中的動態資產與公司注冊資本嚴重不符,直接導致公司的責任財產減少,償債能力降低,并使與五星公司交易的相對人經營風險增加,不利于對債權人的保護。
四、該合同無效的后果,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合同雙方應首先履行恢復原狀的義務,即合同雙方的財產狀態應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有過錯的一方或雙方還應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承擔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就本案而言,由于該合同無效,則合同中約定的資產仍舊屬于五星公司所有,但其負有向四方公司進行返款的義務,否則構成不當得利。
綜上所述,合同無效后中的該整體資產出售合同項下的資產仍屬于五星公司所有,法院就不能依原告李某的申請對案外人五星公司名下的資產進行財產保全,故案外人五星公司的異議申請成立,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李某對被告四方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
[評析]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各有道理,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理由如下:
一、第一種觀點不成立。
第一種觀點看似有些道理,但其錯在將訂立物權買賣合同的效力與物權所有權的移轉混為一談,該觀點認為:“五星公司與四方公司之間的整體資產出售合同有效,則四方公司獲得五星公司出售資產的所有權;該資產出售合同無效,則合同約定出售的資產仍屬于五星公司所有。”理由如下:
1、物權所有權的移轉規則依不動產、動產之分有所區別:不動產所有權的交付以登記為原則,動產所有權的交付以占有為原則,動產的交付又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四種。
物權的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原則;動產以占有為原則。
2、物權所有權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依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來判斷,一般情況下,物權所有權的移轉是對有效的物權物權所有權買賣合同進行適當履行的結果。特殊情況下,物權所有權買賣合同的效力和物權所有權的移轉會發生分離現象,也就是說,物權所有權的取得與物權所有權買賣合同的效力判斷沒有必然聯系,具體分述如下:
第一種情況:物權所有權買賣合同有效。例如在“一房數賣”的情況下,數個房屋所有權買賣合同有效,根據物權法中的“一物一權”原則,房屋所有權只能交付給其中一個買受人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同時由于物權的優先效力,其余的買受人只能依據合同債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而不能向新登記為房屋所有權人主張權利,這也是物權優于債權效力的體現。
第二種情況:物權所有權買賣合同無效。例如物權所有權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又將物權所有權出賣并交付給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在
二、第二種觀點不成立。
五星公司整體資產的出售行為雖然不在五星公司的經營范圍,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為此五星公司超越經營范圍出售資產的行為,對其與四方公司之間簽訂的整體資產出售的合同效力沒有影響,故第二種觀點認定整體資產出售合同本質上屬于股權轉讓協議性質看法,筆者認為此看法不成立。所以該整體資產出售合同違反“股東優先購買股權”的說法也就成了無源之水。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就本案而言,整體資產出售合同可以看作普通的買賣合同來對待,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九章關于買賣合同的規定。由于五星公司出售資產給四方公司,五星公司獲得公平的對價,對于五星公司來講其擁有的資產價值量并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只是由動產、不動產(包括廠房、土地使用權、變壓器、制磚機等財產在內)的價值形態轉變為現金形式而已,該整體資產出售合同對價仍屬于五星公司所有,五星公司股東并沒有據為己有,所以五星公司股東抽逃資本的說法也就不成立了。
三、涉及本案的具體處理,筆者認為應將五星公司與四方公司之間的整體資產出售合同中列明的資產分為動產、不動產兩部分來處理:
1、關于動產部分:五星公司與四方公司之間的整體資產出售合同中列明的包括機器設備等在內的動產,五星公司已經按合同約定將上述動產類資產交付給四方公司,所以上述動產類資產物權所有權人就是四方公司,所以原告李某對被告四方公司動產類的資產有權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故法院應駁回案外人五星公司對動產類資產提出保全異議的申請。
2、關于不動產部分:五星公司與四方公司之間簽訂的資產出售合同中列明的包括土地使用權等在內的不動產,法院查明不動產類的資產登記正在辦理,意味著不動產類資產的所有權沒有發生移轉和變化,在法律上應認定不動產類資產的所有權人為五星公司,不是被告四方公司。因此,原告李某對被告四方公司實際占有不動產類資產財產進行保全,侵犯了案外人五星公司對不動產類資產的所有權,故法院應支持案外人五星公司關于不動產類資產的保全異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