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81126,海安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在當事人就受害人戶口性質爭執不下的情況下,法庭建議雙方當事人采取折衷方式進行理賠,很快促成雙方愉快地達成了協議。

2008412550分左右,石某某駕駛由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的滬K43401臨時號牌轎車行駛至海安縣老壩港鎮海村中心組通海橋面時,遇有沈某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且未經登記的二輪摩托車馱帶他人亦經該地段,兩車發生碰撞,至沈某某及馱帶人員受傷,兩車受損。后沈某某為治療花去醫療費9501.25元,經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

2008116,沈某某以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范圍內對其進行賠償。訴訟過程中,沈某某提交了一份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該證明記載,沈某某原戶口性質為非農業家庭戶口,部門職務一欄下又注明沈某某為糧農。為此,原、被告雙方就沈某某是按農業人員還是按城鎮人口標準進行理賠發生了重大爭議。為更好的查明事實,法庭根據沈某某的請求,重新指定了本案的舉證期限。新的舉證期滿,沈某某僅提交一份原戶口本,該戶口本上記載其為定量戶口,但沈某某未能就派出所為何記載其為“糧農”作出令人信服的說明,更未能提供相反的證據推翻“糧農”之說。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堅持沈某某現居住于農村,且戶籍記載其為糧戶,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只能按農村標準理賠,沈某某則堅持系定量戶口,必須按城鎮人員理賠。

面對亦真亦幻的案情,查明客觀事實顯得困難重重,而當事人又都表示不想再花更多精力進行訴訟,為此,法庭向當事人提出建議,在城鎮和農村兩個標準之間折衷一個數字計算賠償金額。該建議很快得到了雙方的認同,在此基礎上,法庭主持雙方迅速對相關理賠項目進行確認,并促成當事人愉快的達成了調解協議。

(編者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城鄉居民分別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標準計算賠償數額。由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巨大差距,加之我國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傳統的城鄉區別已變得日益模糊,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就按何種標準理賠的爭議也變得更多且更加激烈。筆者認為,機械的套用某一種標準處理案件,容易倚輕倚重,在當事人爭執不下,法院又難以查明客觀真實的情況下,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引導當事人折衷處理,符合我黨倡導的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案結事了也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海安法院的上述做法值得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