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注重民事案件調解效果確保案結事了
作者:鹿海彬 發布時間:2008-11-28 瀏覽次數:931
本網徐州訊:豐縣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克服單純強調案件的調解率做法,側重于調解過程的效果,不但使案件的調解率得到明顯提高,而且使案件服判息訴率明顯提高,申訴、上訪率明顯下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針對矛盾焦點,調解有的放矢。要求審判人員吃透案情,找準雙方當事人走上法庭的原因,抓住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和法律適用條文。然后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工作,提高了調解成功率。
二是區別不同類型,適用不同方式。在開展調解工作過程中,對受理的不同類型的案件,分別采取不同的調解方式,做到善于引導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使之互相諒解,并積極尋找和把握雙方利益的平衡點和共同點,逐漸化解雙方的對立情緒。
三是突出真情感化,把握調解技巧。要求法官在調解方式上學會利用“五心”開展訴訟調解。對待當事人要有公心、誠心、熱心、細心和耐心。讓當事人增強對法院和法官的信任感。同時找準個案特點,耐心傾聽當事人的訴說,耐心疏導,,著眼于為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曉之以情,動之以理,以真誠打動當事人。
四是強化法律釋明,促進案結事了。要求法官在案件調解過程中充分行使法官釋明權,對查明的事實要敢于認定,讓當事人對案件結果有一個合理的預期。同時在宣判時或宣判后針對當事人對裁判提出異議和疑問,由主審法官就案件審理中運用證據、事實認定、證據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適用等問題對案件的當事人進行說明,通過向當事人明之以法,曉之以理,有效地促進了當事人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