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禮金與磕頭禮被誰占有?宿遷中院用民俗審結兄弟間不當得利糾紛
作者:成軍 發布時間:2008-11-28 瀏覽次數:1039
本網宿遷訊:滿文水與滿文兵系叔伯兄弟,滿文水結婚時,滿文兵墊資為其完成了婚禮。然而,滿文水過后卻把哥哥滿文兵告上了法庭,說滿文兵不當占有了他的結婚禮金和磕頭禮。一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滿文水家境一般,為使他順利結婚成家,2005年10月,哥哥滿文兵從別人手里借了5000元錢,為滿文水的婚事“鋪底子”,并跑前跑后幫忙。不想滿文水在結婚后的第二天,不但不主動歸還借款,反而向哥哥滿文兵索要結婚禮金和磕頭禮7900元(磕頭禮是指按當地風俗習慣,新婚夫婦以磕頭的方式向長輩親友行禮時,長輩親友另外給予新人的禮金)。因滿文兵否認自己收到這筆款項,滿文水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一審認為,沒有合法的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人。該案中滿文兵出資為滿文水操辦婚禮,雙方均予認可。但原告滿文水沒有證據證明其將6200元禮金交與被告滿文兵。關于1700元磕頭禮,滿文兵亦否認收取,滿文水亦無證據加以證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7900元,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滿文水在上訴中提供了收受禮金的禮單和婚禮錄象等證據,欲證實滿文兵確實收走了禮金。
二審法官結合地方風俗仔細分析了滿文水提供的證據。按當地風俗,結婚收禮金的地方叫“禮房”,“掌禮房”至少應兩人,即一人負責記帳,一人負責收錢。婚禮結束,應把帳單和禮金核實后交給主家。而滿文水結婚當天,滿文兵并沒有“掌禮房”,也沒有“知客”,且滿文水與滿文兵并非同胞兄弟,掌禮房的人不可能不經主人同意將禮金交給他人。如交給他人,則禮單上必須有記錄,而禮單上只注明“6200元均如數實交完畢”,并沒有提及滿文兵,應看作交給了婚禮當事人。再則沒有旁證,因此上訴人說被上訴人收到6200元禮金的說法不能成立。關于1700元磕頭禮,主審法官從錄象中看到,被上訴人滿文兵的母親拿著這筆錢,數了一遍又交給身邊的其他人,具體是何人,錄象中沒有顯示,即不可斷定就是滿文兵。而磕頭禮按風俗也應由新娘子或新郎倌本人收取,其他人沒有“資格”收這筆錢。且滿文水也缺乏有效的人證,證明該款為滿文兵所收。因此,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均不予采納。
此外,滿文兵借給滿文水的是5000元,滿文水訴稱滿文兵在自己結婚當日,將7900元禮金悉括囊中,亦不合情理。綜上,宿遷中院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