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實現執行案件快執快結的目標,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快得到實現,近日,新沂法院結合本院工作特點,出臺了《新沂市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執行案件期限的規定》,對辦理執行案件的期限進一步規范,對一些期限予以不同程度縮短。

一、規范立案審查期限。立案庭應在收到執行當日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當日立案,復雜、疑難案件不得超過7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3天內裁定不予受理。

二、規范分案期限。立案庭在收到執行案件后2日內,負責將案件信息輸入案件管理系統,并進行分案,將案件送與執行機構承辦人。

三、規范送達期限。承辦人在接案之日起2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四、規范緊急措施的處理。承辦人接案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主管院長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執行機構在獲悉后應當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至遲不得超過8個小時。

五、規范財產調查期限。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之日起2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至遲不得超過8個小時。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之日起5日內啟動調查程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20日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確需延長期限的,可報主管院長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10日。

六、規范執行措施實施期限。對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收入;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拘傳、罰款、拘留等決定,應當在作出裁決7日內執行完畢。

七、規范異議的審查處理。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之日起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之日起3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對執行異議的審查,執行機構一般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20日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報主管院長批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0日。

八、規范委托簽定、評估、拍賣、變賣期限。執行中采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在決定之日起5日內完成向本院司法技術部門移送有關材料工作。

九、規范文書的制作與審批期限。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制作報經審批時,執行機構負責人和主管院長應當在收到之日起2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十、明確執結期限。執行案件應在六個月內執結,無正當理由未在六個月內執結的,追究相關執行人員的法律責任。